我们为筹建娄山历史文化博物馆鼓与呼的活动中,有族人认為姓氏仅仅只是一个代号,便于称呼而已,没有大的作用。
为此,我联想到一个案例,上世纪未,地处中原河南的一个村庄,有两户人家一墙之隔,院坝用篱笆圈上。因琐事发生纠纷,势不两立。东家生了一个儿子,取名与西家的老子一个姓名,整天以骂儿子为借口,提名显字的用不堪入耳的赃话骂,实则是明目张胆的骂西家。不堪忍受,西家诉诸法律。法院判令东家必须易名,並赔礼道歉,给予精神赔偿。
你说,姓名仅仅是一个代号吗?
另一个案例(2009年丿人民法院报上刊登的。
原告“北雁云依法定代理人吕晓峰称其妻张瑞峥在医院产下一女取名北雁云依,並办理了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冊新生婴儿落戶备查登记。在为女儿办理戶籍登记时,公安机关不予上户口。理由是孩子姓氏必须是随父姓或母姓。即姓吕或姓张。根据《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姓名权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戶口登记违法。
该案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雁云依法定代理人吕晓峰在庭审中称:其为女儿选取的北雁云依之姓名,北雁是姓,云依是名。
法院生效判決认为: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款的解釋》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隨父姓或母姓。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丿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的姓氏可以从夲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这是法律对姓氏的规范。
不予北雁云依户口登记的公安机关辨称:侬据法律和上级的文件规定,不按北雁云依进行戶口登记的行为是正确的。民法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但沒有具体规定。而2009年12月23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关于夫妻离异后子女姓氏更改问题的答复中称,《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是我国法律对子女姓氏问题作出的专门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沒有规定可以隨第三姓。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法律沒有明确规定的行为,行政机关就不能实施,原告和行政机关都无权对法律作出扩大解釋,这就意味着子女只有隨父姓或者随母姓两種选择。从另一角度讲,法律确认姓名权是为了使公民能以文字符号即姓名明确区别于他人,实现自已的人格和权利。姓名权和其他权利一样,受到法律的限制而不可滥用。新生婴儿随父姓,随母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这种习俗标志着血缘关系,随父姓或随母姓,都是有血缘关系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近親结婚,但是第三姓,则与这种传统习俗、与姓的夲意相违背。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在执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子女姓氏问题上,标淮都是一致的,即子女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法院釆纳了公安机关的意见。
如何理解立法解释第二款(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首先从社会管理和发展的角度,子女承袭父母姓氏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便于管理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对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会关係进行初步判断。倘若允许随意选择(取)姓氏甚至恣意创造姓氏,则会增加社会管理成本,不利于社会和他人,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的良性控制,而且极易使社会管理混乱,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
其次,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即姓氏。主要來源于客观的承袭,釆先祖所传,承载了对先祖的敬重,缅怀,对家庭,对家族的热爱等。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而名则源于主观创造,父母所授,承载了个人喜好,人格特征,文化素养,风俗习惯,图腾信仰,长辈的愿望和期盼等。
公民对姓氏传承的重视和尊崇,不仅仅体现了血缘親属关係,更承載着丰富的文化传统,倫理观念,人文情怀,符合主流价值观念。是中华民族的向心力,凝聚力的载体和镜象。公民随父或隨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倫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際做法。任由公民仅凭个人意愿爱好,随意选取或创姓氏,则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倫理观点的冲击,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
再次,公民依法享有姓名,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法定的民事活動,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條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通常情况下,在父姓或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行為,主要存在于实际抚养关係发生变動,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个人人格尊严等情况。人们以自己传承的姓氏为荣耀,所谓的站不改姓,坐不更名,就体现了族群和自己的人格尊严。
那么,我回到夲文开头语,姓氏仅仅是一个代号或符号吗?
(作者:娄方智 原载娄山文化研究会《娄山魂》杂志 2019年第二期)